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選拔拔尖創新人才、擴大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自主權、完善研究生招生多元錄取機制、提高研究生招生質量的重要舉措,也是促進和激勵在校本科生勤奮學習、勇于創新、全面發展的有效機制。根據《關于印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學〔2006〕4号)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辦法的通知》(教學廳〔201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推免生工作原則
(一)提高推免生選拔質量。堅持以提高選拔質量為核心,完善全面考查、綜合評價、擇優選拔的推免生評價體系和工作機制,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貫表現,強化對考生科研創新潛質和專業能力傾向的考核。
(二)切實保障考生自主報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選擇報考招生單位和專業的權利,所有推免名額(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專項計劃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要充分尊重并維護考生自主選擇志願的權利,不得将報考本校作為遴選推免生的條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報考。
(三)維護招生單位公平競争、科學選拔。從2014年起,教育部下達推免名額時不再區分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不再設置留校限額。推薦高校也不得對本校推免名額限制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報考類型,不得自行設置留校限額或名額。
(四)大力推進信息公開。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号)和年度研究生招生文件精神,做好推免名額、推薦辦法、推免生名單(含姓名、院系、綜合測評成績等)、複試錄取辦法、拟錄取推免生名單(含姓名、複試成績等)、咨詢申訴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開工作。
(五)健全運行機制和管理模式。推免生(含推免碩士生和直博生)資格審核确認、報考、錄取以及備案公開等相關工作均須在教育部所建立的“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進行。将推薦辦法,以及按照推免名額遴選并公示的推免生名單,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進行政策審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備案。最終推免生名單以“推免服務系統”備案信息為準,未經推薦高校公示及“推免服務系統”備案的推免生無效。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規範管理。要切實發揮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加強對推免工作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對推免生名額分配方案、推免辦法及拟推薦名單、拟接收名單等重要事項都要按規定程序産生并經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凡是推免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的,将嚴肅處理責任人,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并視情節給予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減少推免生名額、直至取消推免工作資格等處罰。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劃分
(一)成立學校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
學校推免生領導小組負責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下達的推免生名額,制定推免生名額分配方案,審核推免生工作實施方案,最終審議和确定推免生名單。
(二)成立學校推免生工作工作小組
學校推免生工作小組負責提出推免生候選人名單,制定推免生工作方案、工作計劃與及進度安排,具體負責推免生工作的組織與實施,負責初審推免生人選及複試錄取人選。
推免生工作小組下設推免生遴選辦公室(設在教務處)和複試錄取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遴選辦公室負責推免生候選人的遴選與審定工作,複試錄取辦公室負責推免生複試錄取工作。
(三)成立各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
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由所在學院院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長、分管本科生教學副院長、分管學生工作正、副書記擔任,成員由教研室主任、2~3名研究生導師組成。
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按照學校推免生工作小組的要求,結合本學院學科、專業特點,制定具體推薦遴選辦法和推免生接收複試錄取方案。
廣泛開展宣傳,接受學生報名、審議、公示,确定推免生初選名單,組織好校内外推免生的複試錄取工作。
三、推薦遴選條件
(一)推免生資格申請基本條件
1.應屆本科畢業(不含專升本、獨立學院。國家文件規定)。
2.品行優良。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履行高等學校學生義務;無不良誠信記錄(含學術不端、其它不誠信問題),無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3.學業優秀。
1)第1至6學期(四年制)或第1至8學期(五年制)按《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課程設置及要求,學業成績(除公共選修課外)排名在專業前列。
2)主幹及核心課程首考無不及格。
3)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合格(>=425分),外國語學院英語專業學生必須專業英語四級70分以上或英語八級60分以上。
4.身心健康。達到大學體育合格标準,心理健康測試合格。
(二)推免生入圍資格審查。
1.推免學生入圍(排名)辦法:按已修總學分值(除公共選修課外),結合參考各專業培養方案課程設置的所修課程平均成績排名。專業總人數在100人以下的按專業總人數15%的名額推薦入圍學生,超過100人的專業超過部分按8%的名額推薦入圍學生。同一專業下不同方向按不同專業的情況處理。
2. 在讀期間:取得發明專利、或公開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或科技創新活動中獲得省級一等獎及以上、或參與完成省級以上科研課題或重大橫向科研課題較好者;獲得國家學科競賽一、二等獎,省級一等獎者;獲得國家級相關榮譽稱号者。符合上述三類情況優秀學生可适當放寬學業要求限制條件,但學業成績必須嚴格控制在專業總人數排名前30%的推薦範圍内。由學生本人申請,經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審核認可,報學校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查認定後,方可參與推免遴選,并占學院的推免生總計劃名額。
3.推免生推薦資格審查由教務處負責,各學院應根據教務處提供的入圍名單進行遴選,并做好推免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本校學科專業生源質量。
四、推免生名額分配辦法
1.研究生推免生名額分配
推免生指标分配以招生學院現有應屆畢業本科生規模數為基礎,兼顧一級學科碩士點數、博士點數、重點學科、特色專業等學科優勢與特色,予以适當調整與平衡。推免生補償名額是國家教育部下達的對口接收單位及對口專業,其指标分配以國家及招生單位要求為準下到相關學院。
2.學校按國家下達的推免生名額(學術型與專業型)以1:1的比例分配到各學院。各學院按學校推免生遴選條件及指标名額分配原則制定分專業推免生名額分配辦法,如在規定時間内未完成推免生工作計劃者,學校有權将分配剩餘指标收回,由學校推免生領導小組重新分配。
五、推薦程序
(一)學校推免生工作方案制定與審定。學校推免生工作小組遴選辦公室(設在教務處)制定推免生遴選方案及推免生初選名單;學校推免生工作小組複試錄取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制訂推免生指标分配方案及複試錄取方案;學校推免生工作小組集體審核推免生遴選方案、推免生指标分配方案,報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制定推免生工作計劃及進度安排,具體負責推免生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二)學院推免生工作方案制定與審定。各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根據學校推免生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制定的指标分配方案及工作進度計劃,結合各學院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學院推免生遴選、指标分配辦法與複試錄取方案,公示并報學校推免生工作小組相關辦公室(教務處、研究生處)備案。
(三)學院推免生遴選申請與審核。具備推薦條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2003网站太阳集团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資格申請表》,并向學院提交第1至6學期(四年制)或第1至8學期(五年制)成績單,英語過級成績單、計算機等級證書,有關科研成果與獎勵證明的複印件,遞交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做好原件與複印件審核工作。
(四)學院推免生綜合能力測評與公示。學院根據學校推免生申請條件及學院推免生遴選辦法,依據學業成績,重點參考科研創新潛質、專業能力、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指标及面試考察情況,分專業進行推免生候選人綜合能力排序工作。綜合能力排序考察工作由各學院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要有記錄),并将綜合排名結果予以公示10天後,将申報材料彙總報學校推免生工作小組遴選辦公室(教務處)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報學校推免生工作小組複試錄取辦公室(研究生處)進行複審。
(五)學校推免生公示與審查。學校推免生工作小組複查合格後并報學校推免生領導小組審查,審查合格後,在校園網站公示拟錄取名單,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被确定為符合規定要求的推免生,報學校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合格後報省考試院審核審批。
(六)推免生接收與複試錄取。具有推免生資格考生,可在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上注冊填寫基本信息,開展網上報名與網上繳費(學生注冊并關聯學籍在資格名單中方可網報)。研究生處及相關學院對具有推免生資格考生下載推免生相關信息及軌迹,初步審查符合要求後給志願推免生下發複試錄取通知書,并在規定時間内進行複試,複試合格後發送錄取通知,考生同意後由學校下載待錄取名單。最終推免生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注冊均以“推免服務系統”備案信息為準。未經招生單位公示及“推免服務系統”備案的考生不得錄取。
(七)推免生拟錄取名單信息備案公開。拟錄取推免生名單必須是已接受待錄取中的推免生,報省考試院審核通過後即達到公開的基本條件,然後錄取名單對外公開。
(八)異常情況處理。獲得推免資格學生在最後兩個學期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推免資格:
1.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受處分者;
2.畢業論文(設計)成績未達到優良者或畢業考試未通過者;
3.未獲得學士學位者;
4.體檢不合格者;
5.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推免生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1.推薦學院應加強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則、方法、程序和結果等重要事項都應認真研究,集體決策。
2.推薦學院應将推免生政策、推免生資格、推免生名額、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等進行公開。
3.對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情況,一經發現,即取消推免生資格,對已錄取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并按我校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
4.推免生申請訴訟由校監察處負責受理,推薦學院未按本辦法實施的,由學校給予通報批評、減少推免生名額處理;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止該學院進行推免生工作的處理,并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七、本辦法由學校推免生工作小組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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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9